备案事项
邮政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的;
(二)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的;
(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因城镇改造拆迁、房屋租赁到期不能续租、原服务范围内多数服务对象搬迁等原因确需迁址,新址和原址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且营业场所名称不变、提供的法定业务没有减少的,邮政企业可在迁址前十五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